控烟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1-05 07:55:51 |   作者: 江南官方全站app下载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传告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吸烟工作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 工作体系建设。

  4.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5.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1)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2)食品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6)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7)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体育、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共体育场馆、A级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8)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制吸烟工作;

  (9)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削吸烟工作。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望面负责本单位控审听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政烟工作来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种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了解过这些之后,你还要知道,除了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有以下区域已经被全面严禁吸烟了: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政场断的经营者、管理者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 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2)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1. 在严禁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2.任何人不得在严禁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严禁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规定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3.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严禁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手机号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4.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相关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方法进行管理。

  5. 鼓励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控制吸烟场所内使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严禁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6.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严禁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在严禁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对在严禁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2.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控制吸理者未履烟监督管理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能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2.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线,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3.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服制等情况做监督检查。

  4.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2.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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